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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識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22507
科目: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深夜你帶班巡邏,發現甲在某銀樓店外東張西望、來回走動,行跡可疑,你及同仁 立即下車查證甲之身分,惟甲不願意配合,大聲叫囂並質疑你們憑什麼要查證其身 分,你應如何處理?(20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哲
一、表明身分,告知實施盤查原因。 二、告知盤查之法令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三、告知渠不願配合出示身分證件,可依法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四、提醒其注意言行態度,若有妨害公務行為時,未達暴力脅迫地步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置;若以暴力脅迫手段或以言詞侮辱辱罵執勤人員,則可依刑法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偵辦。 五、將盤查資料確實登記。 六、盤察結束後,於附近加強巡邏,注意其後續動態。
詳解 提供者:saintbit
依題所述,本案當事人若於該現場拒不配合者,先行告知渠,巡邏員警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之相關規定予以盤查,若經告知盤查事由後當事人亦係拒絕配合,可再行依現場相關跡證,如該當事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車牌號碼等,查詢是否有該當事人之相關年籍資料,若依前接方式均不可得查證身分,則當告知其,警方將因未能查證其之身分將須帶其返回駐地查察,查證時間可達三個小時,並同時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及該員家屬,若該員反抗者,並得使用強制力;帶返駐地後,須依提審法之規定告知其之提審權利並簽具通知書,並查證其身分,後再依查證之結果,視其身分進行案件移送或請回之動作;若該員對本次臨檢盤查有異議者,應當場開立實施臨檢盤查(查證身份)民眾異議紀錄表與該員,前揭工作流程結束後,並應將全程登錄於工作紀錄簿內以供備查。
詳解 提供者:Shopping
社維74條第一款
詳解 提供者:正妹
表明身分,並告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甲身分,要求甲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解 提供者:boy840628
警職4.6.7 社維67
詳解 提供者:林語柔
表明身分 請甲配合
詳解 提供者:cid0418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可疑人士查證其身分程序如下: 一、先向其表明身分,出示證件並表明欲查證其身分。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可對下列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為嫌疑人或犯罪人者。 (二)知有犯罪情事,需查證其身分者。 (三)防止災害、事故而有查證身分之必要者。 (四)未經許可之人滯留於應許可之處所者。 (五)為制止 (六)行經警方所管制之處所、交通站。 三、警方無法查證其身分者可將其帶往派出所進行查證,惟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超過時間或查明身分後應任其離去。

詳解 提供者:rmp97852014
出示自己的身分給他知道,並請他配合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