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可疑人士查證其身分程序如下: 一、先向其表明身分,出示證件並表明欲查證其身分。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可對下列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為嫌疑人或犯罪人者。 (二)知有犯罪情事,需查證其身分者。 (三)防止災害、事故而有查證身分之必要者。 (四)未經許可之人滯留於應許可之處所者。 (五)為制止 (六)行經警方所管制之處所、交通站。 三、警方無法查證其身分者可將其帶往派出所進行查證,惟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超過時間或查明身分後應任其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