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甲、母乙、子丙、女丁四人一家和樂,丙創業時向友人戊融資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由乙提供 A 地設定抵押擔保並由丁為連帶保證人;甲死亡時,留有二千萬元之遺產,但未立有遺囑。試問:戊拋棄債權、抵押權及丁拋棄繼承權,其效力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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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戊拋棄債權、抵押權之效力
(一)確認關係
1.乙為抵押人
2.A地為擔保物
3.戊為抵押權人、債權人
4.丁為連帶保證人
5.丙為債務人
(二)權利解釋
1.抵押權:普通抵押權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
所賣的之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2.連帶保證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之責任,且無先訴抗辯權
(三)拋棄權利之效力及關係
1.戊拋棄債權,其他擔保物權及從權利同時消滅
2.故乙之抵押義務及丁之保證責任隨之消失
3.惟民法758規定,不動產物權經法律關係取得、設定、喪失、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應由戊向地政機關為拋棄登記後使生效力
二、丁拋棄繼承
(一)原繼承人分析
1.甲死亡,遺有配偶及子女丙、丁二人
2.其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卑親屬,此題為乙、丙二人
3.直系卑親屬與配偶之應繼分關係為均分
(二)丁拋棄繼承
1.拋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
2.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為之
3.丁拋棄繼承後,應繼承人變為乙與丙,數額各為一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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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創業向友人戊融資1000萬游以提供A地設定抵押擔保並由丁為連帶保證人
甲父往生時留有2000萬元但未立遺囑
戊拋棄債權及抵押權及丁拋棄繼承權效力為有效
甲父死亡之繼承人為母乙丙子丁女,若丁拋棄繼承權的話 ,則2000萬元為乙丙各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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