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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專技高考_消防設備師:火災學#47687
科目:火災學概要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物質的燃燒型態有「引火」與「發火」二種重要的現象,請說明此二現象的意義, 並比較二者的異同與可能產生的火災危險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施國欽
1.(1)物質引火之條件:
一可燃性氣體與空氣在燃燒範圍內,混成一定比例
二要有足夠的熱量
三必須達引火最低溫度
(2)物質發火之條件
一可燃性氣體與空氣在燃燒範圍內混一定比例
二要有足夠的熱量
三必須達引火最低溫度
2(1)引火與發火之差異
一發火不必與火源接觸且周圍溫度較高
二引火需要與火源接觸且周圍溫度較低
(三發火能持續燃燒引火則未必能持續燃燒
(2)
現象 可能產生火災危險
引火 爆轟
發火 自然發火 粉塵爆炸
詳解 提供者:余青蒼
引火:又稱閃火。指經火苗(微火源)溫度,點燃後稍縱即逝。無法持續燃燒! 發火:又稱發火溫度。指間接溫度,固體內部熱、外部輻射熱溫度,達到室內物體可持續燃燒的溫度。
詳解 提供者:oii

3F

發火是間接加熱

引火是直接加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