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場指揮官區分: (一)火場總指揮官:由消防局長擔任。 (二)火場副總指揮官:由消防副局長 (三)救火指揮官:依情形由轄區消防大(中)隊長、消防分隊長或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 (四)警戒指揮官:警察擔任。 (五)偵查指揮官:警察擔任。 指揮官任務: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 1.成立指揮中心。 2.統一指揮救災、警戒、偵查 3.依據授權,調度政府、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協助救災。 4.協調臨近有關單位協助救災或維持秩序。 (二)救火指揮官: 1.負責指揮火災搶救任務。 2.劃定警戒區。 3.建立管制站。 4.指揮電、水、瓦斯相關事業單位,配合救災。 5.指揮救護人員執行救護。 6.回報及請求支援。 (三)警戒指揮官: 1.警戒及維持治安。 2.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 3.疏散警戒區人車,維護秩序。 4.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查及鑑定。 (四)偵查指揮官: 1.刑案發生,指揮現場勘查工作。 2.指揮火警之刑事偵查工作。 3.火警現場之其他偵防工作。 四、火場指揮官得穿戴指揮臂章或其他識別方式。 五、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 (一)接獲火警報案派遣人車出動,應同時指派適當層級救火指 揮官到場指揮,初期救火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或由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研判災情危害程度,即時通報大(中)隊 長、消防局局長到場指揮。 (二)總指揮官未到場時,由副總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 總指揮官及副總指揮官未達火場時,救火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 救火指揮官未到達火場前,由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救災人員暫代各項指揮任務, 各級指揮官陸續到達火場後,指揮權隨即逐級轉移。 (三)警戒、偵查指揮官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由警察局自行訂定之。 (四)第一款所稱災情危害程度之研判,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 研訂具體情況,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 。 六、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中心、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 幕僚群: (一)火場指揮中心: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 行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人員裝備管制站: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 立,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 。 (三)幕僚群:以四人以上為原則,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擔任,記錄相關搶救資料。若未達四人時,指派幕僚人員任務。 1.安全幕僚: (1)監視現場危害(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危害性化學品等),執行火場安全管制機制,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之風險評估,適時向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2)隨時掌握火場發展、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需求、戰術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 2.情報幕僚: (1)蒐集火場資訊,包括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建築物資訊(含消防設備)、火點位置及延燒範圍等。 (2)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災害損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3.水源幕僚: (1)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消防栓、蓄水池、天然水源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2)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 4.傳令幕僚: (1)負責指揮官與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命令及火場資訊之傳遞。 (2)負責與指揮中心及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訂定火場安全管制機制,納入各該直 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 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 七、火災搶救作業要領: (一)整備各式搶救資料: 1.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 2.甲、乙種搶救圖(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 、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 、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 ,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參考;乙種搶救圖:針對轄 內搶救不易場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主),以會審、勘之消防 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救災運用之消防安全設備、位置 、數量及供人命救助、災害搶救參考之內部設施資訊)。 3.搶救不易對象搶救部署計畫圖。 4.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相關危害性化學品搶救資料。 5.建置轄內備有重機械場所(如堆高機、挖土機、吊車等)清冊。 (二)受理報案: 1.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或分、小隊值班人 員)受理火警報案後,應持續蒐集火場情資、並立即派遣救災人 、車出動及通報義消、友軍(警察、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 、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救災。 2.調閱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 3.出動時間 (1)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八○秒內,夜間一二○ 秒內為原則。但消防機關因出勤動線及出勤整備,認有延長或 縮短之必要者,得自訂出動時間。 (2)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出動派遣: 1.車輛派遣:除特種車(如雲梯車、化學車等)依狀況需要派遣外 ,車輛派遣應以「車組」作戰為原則,忌用「車海」戰術。 『註:「車組」係以兩輛消防車組成具獨立救災作戰之基本單位 ,一為攻擊車、另一為水源車,一般常見的車組為水箱車加水箱 車、水箱車加水庫車、雲梯車加水箱(庫)車、化學車加水箱( 庫)車等。』 2.人員派遣:依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所排定任務作為,並配合每一 攻擊車應至少能出二線水線為人力考量原則。 3.初期救火指揮官應攜火警地址登錄資料、甲、乙種搶救圖、搶救 部署計畫圖、及其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等資料出動。 (四)出動途中處置: 1.出動途中應隨時與指揮中心保持聯繫,將所觀察之火、煙狀況, 立即回報指揮中心,並進一步了解指揮中心蒐集之現場情資。 2.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就派遣之人車預作搶救部署腹案,並以無線電 或資通訊系統告知所屬及支援人員,以便抵達火場時能立即展開 搶救作業。 (五)抵達火場處置: 1.災情回報:初期救火指揮官到達火場,立即瞭解火場現況(建築 物樓層、構造、面積、火點位置、延燒範圍、受困災民、儲放危 險物品等),並回報指揮中心。 2.請求支援:初期救火指揮官就災情研判,規劃、部署現有人、車 、裝備等救災戰力,如有不足,立即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3.指揮權轉移:若火勢擴大,火災等級升高,指揮層級亦相對提高 ,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向後續到達之高層指揮官報告人、車、裝備 部署狀況、人命受困與搜救情形、火災現況與分析火勢可能發展 情形,以及搶救重點注意事項等火場狀況資訊,並接受新任務派 遣,以完成指揮權轉移手續。 4.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三樓以上建 築物火場正面空間,應留給高空作業車使用。 5.水源運用:以接近火場之水源為優先使用目標,但避免「水源共 撞」(注意是否同一管路及管徑大小),另充分利用大樓採水口 、專用蓄水池等水源。 6.水線部署:以爭取佈線時間及人力為原則。 (1)室內佈線:沿室內樓梯部署水線之方式,適用較低樓層。 (2)室外佈線:利用雲梯車、雙(三)節梯加掛梯及由室內垂下水 帶等方式部署水線,適用較高樓層。 (3)佈線時應善用三(分)叉接頭,以節省佈線時間及人力。 7.人命搜救:抵達火場後,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1)第一梯次抵達火場之救災人、車,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水 源部署應掩護搜救任務之進行。 (2)搜救小組應以兩人以上為一組,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為優先搜 救目標,樓梯、走道、窗邊、屋角、陽台、浴廁、電梯間等, 應列為搜救重點。 (3)由指揮官分配各搜索小組搜索區域、聯絡信號,入室搜索前應 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姓名」、「人數」、「時間」、「氣瓶 壓力」,每一區域搜索完畢後,需標註記號,以避免重複搜索 或遺漏搜索。 (4)入室搜索應伴隨水線掩護,並預留緊急脫離路線。 (5)設有電梯處所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將所有電梯管制至地面層, 以防止民眾誤乘電梯,並協助避難。 (6)對被搜救出災民實施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車( 情況緊急時得採用各式交通工具)儘速送往醫療機構急救。 8.侷限火勢:無法立即撲滅火勢,先將火勢侷限,防止火勢擴大。 9.周界防護:對有延燒可能之附近建築物,部署水線進行防護。 10.滅火攻擊:消防能量具有優勢時,集中水線,一舉撲滅火勢。 11.破壞作業: (1)破壞前應有「測溫」動作,並注意內部悶燒狀況,以免因破壞 行動使火勢擴大或引發閃(爆)燃之虞。 (2)擊破玻璃應立於上風處,手應保持在擊破位置上方,以免被玻 璃碎片所傷。 (3)可用堆高機、乙炔氧熔斷器、斧頭、橇棒或切斷器等切割、破 壞鐵捲門、門鎖、門閂等。 12.通風排煙作業: (1)採取適當的通風排煙作業(垂直、水平、機械、水力等),可 使受困災民呼吸引進的冷空氣,改善救災人員視線,有利人命 救助,且可縮短滅火時間。 (2)執行通風排煙作業前,應有水線待命掩護,並注意避開從開口 冒出的熱氣、煙霧或火流。 (3)適當的在建築物頂端開口通風排煙,可藉煙囪效應直接將熱氣 、煙霧及火流向上排解出去,有助於侷限火勢。 13.飛火警戒:對火場下風處應派員警戒,以防止飛火造成火勢延燒 。 14.殘火處理:火勢撲滅後,對可能隱藏殘火處所,加強清理、降溫 以免復燃。 15.人員裝備清點:火勢完全熄滅後,指揮官應指示所有參與救災單 位清點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經清點無誤後始下令返隊,並回 報指揮中心。 (六)其他: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集合住宅或其他特種火災(化學 災害、隧道、航空器、船舶、山林、地震等),另須針對其專有特 性,預擬各項搶救應變指南,實施消防戰術推演、加強救災人員訓 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