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應裁定駁回乙之起訴
(一)§253、§400、§249
(二)實務見解:前後訴訴之三要素(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均相同,即為「同一事件」
(三)本件,前後二訴之原因事實均為相同之所有權存在之積極確認之訴,雖甲之確認訴訟聲明,僅具確認力及既判力,不具執行力及形成力,但因物之所有權僅有一個,因此乙所提之後訴訟顯然與甲之前訴訟之聲明正相反對,因此二訴為同一事件,故乙之後訴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