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為鄰居,某日同時在同一地點溪中撈魚,甲在石頭縫中發現一隻大型鱸鰻,
原已將它壓住,鱸鰻已動彈不得,甲即以手深入石縫抓取,欲將鱸鰻抓出石縫,放
入他攜帶的魚簍,因鱸鰻溜滑,被它脫逃到溪中,因溪水混濁甲一時找不到該鱸鰻。
乙攜帶較大魚網,在溪中持續撈魚,沒多久就撈到該鱸鰻。甲忙了許久,都沒有抓
到魚,就向乙主張,該鱸鰻是他發現的,他要分一半,乙不理他,就帶回家,放在
屋中的水缸中。甲很不甘心,就趁乙不注意時,於乙的水缸撈取該鱸鰻帶走,事後
被乙發覺,問乙可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詳解 (共 5 筆)
1、乙可對甲主張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
2、乙可對甲主張民法第 179 條規定,返還鱸鰻之占有。
3、乙可對甲主張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返還鱸鰻之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