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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5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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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55829
科目: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55829
科目:
民法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為鄰居,某日同時在同一地點溪中撈魚,甲在石頭縫中發現一隻大型鱸鰻, 原已將它壓住,鱸鰻已動彈不得,甲即以手深入石縫抓取,欲將鱸鰻抓出石縫,放 入他攜帶的魚簍,因鱸鰻溜滑,被它脫逃到溪中,因溪水混濁甲一時找不到該鱸鰻。 乙攜帶較大魚網,在溪中持續撈魚,沒多久就撈到該鱸鰻。甲忙了許久,都沒有抓 到魚,就向乙主張,該鱸鰻是他發現的,他要分一半,乙不理他,就帶回家,放在 屋中的水缸中。甲很不甘心,就趁乙不注意時,於乙的水缸撈取該鱸鰻帶走,事後 被乙發覺,問乙可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Hsing-Hsiu Hung
1、乙可對甲主張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
2、乙可對甲主張民法第
179
條規定,返還鱸鰻之占有。
3、
乙可對甲主張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返還鱸鰻之占有。
詳解
提供者:Ching Szu
侵佔
詳解
提供者:Lin Lin
甲侵占乙之鰻魚...便惡意佔有,可請求賠償及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