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中古錶商丙表示,授權於 16 歲之乙,向丙洽談購買丙所有之中古錶 事宜。其後甲對乙表示撤回代理權,但未通知丙,致使丙信賴乙為甲之 代理人,而與其洽談中古錶之買賣契約。丙見乙年幼可欺,明知其所有 的中古錶中僅有 A 錶為仿冒品,仍謊稱 A 錶為真品並宣稱 A 錶較其所 有的其他中古錶保值,乙因而遭丙詐欺而與其簽訂 A 錶買賣契約。試附理由說明該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乙的代理權有效
1. 按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7條之意旨,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須,則不用法定代理人同意。
2. 本件,乙16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甲授予代理權給乙,對乙來說只是得到一個代理權,且代理的效果依本法第103條,效果直接歸屬於甲,對乙並無不利益。因此,甲授予代理權給乙,對乙來說只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之中性行為,毋庸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為有效。故甲授予乙代理權,有效。
(二)買賣契約的效力:
1. 對丙而言:
①按本法第107條意旨,代理權之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
②本件,甲係向丙表示,授予代理權給乙,由乙來和丙簽定買賣契約,是為有權代理。惟甲於授予代理權後撤回代理權並未通知丙,因此丙就撤回代理這件事並不知情而屬善意之第三人,甲不得主張已撤回代理權來對抗丙。又買賣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意,契約即為成立。故本件仍屬有權代理,且乙丙簽定之A錶買賣契約有效,其效果直接歸屬於甲。
2.對甲而言:
①按本法第105條之意旨,代理行為之瑕疵,原則上就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欠缺或是否被詐欺脅迫來判斷其代理行為是否瑕疵。例外於係本人所指示而為意思表示時,代理行為是否瑕疵,應就本人來判斷。
②依題示,甲係授權乙去向丙購買中古錶,然丙見乙年幼可欺,而謊稱A錶係真錶且更保值,因而乙受丙詐欺而與之成立買賣契約。依上開第105條之意旨,乙會購買A錶係受丙詐欺所致,而非甲一開始就叫乙去買A錶,因此代理行為的瑕疵應就乙來判斷。因此本件,乙代理行為有瑕疵,買賣契約的效力仍歸屬甲,乙受詐欺等於甲也受詐欺。
③甲得依本法第92條及第93保之意旨,在知悉1年內,最長10年,向丙撤銷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