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乙訂購一部健身器材跑步機後,卻避不見面,乙無奈對甲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以下同)20 萬元。甲於訴訟中為同時履行之抗辯,法院遂判決甲須於乙交付該跑步機同時,向乙支付買賣價金 20 萬元。判決確定後,甲遂遵循判決內容,先將買賣價金 20 萬元給付於乙後,請求乙給付跑步機,遭乙拒絕。甲遂本於上述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是否准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