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依據土地法第十二條:1.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2.前項土地,回復回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有權.
土地法第十三條:湖澤及可通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