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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外交.民航.稅務.原住民/土地法規概要#6478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所有並經辦理所有權登記之 A 地,於民國 60 年因河川敷地而辦理滅失登記。經過 25 年後,該土地於民國 85 年由政府公告劃出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範圍線而成為 浮覆土地,甲遂請求回復所有權,其是否有理?請依土地法與相關規範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jillsun333

是的,依據土地法第十二條:1.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2.前項土地,回復回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有權.

土地法第十三條:湖澤及可通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詳解 提供者:白開水
有理,依土地法規定,河川如恢復原狀,原地主可申請回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