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是 A 市政府警察局巡佐,其友人乙在轄區外經營大型職業賭場,甲經常到乙經
營之大型職業賭場處喝茶聊天,乙為避免該賭場遭查緝,付給甲新臺幣(下同)10
萬元,請甲關照,甲收受,而未調查或通報乙經營之大型職業賭場。又某日下午甲
率同仁到轄區內之丙經營之「白美人護膚坊」臨檢,查獲丙容留該店年僅 16 歲之
少女店員丁與客人性交易,丙涉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前段
之「容留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甲當場私下對丙表示,如招待他到有女
陪侍的黑美人酒店飲宴喝酒,甲即可改依失蹤人口案只處理 16 歲之少女丁,而不
將丙移送法辦。丙同意,私下帶甲到黑美人酒店飲宴喝酒至深夜 12 時,丙共花費
6 萬元,而甲果未將丙移送法辦。後經 A 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查獲。在督察室警官
詢問時,甲稱: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3 條規定:「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
及轄區。」警察原各有管轄區域,於管轄區域內始有調查犯罪之職權,警察並非得
於管轄區域外調查犯罪,故其並無調查或通報乙經營大型職業賭場之責;而其將少
女丁以失蹤人口案處理,屬行政裁量權,並未違法云云。惟督察室仍認為甲涉有刑
責。試說明甲收到金錢 10 萬元,而未調查或通報轄區外其友人乙經營之大型職業
賭場,及甲接受丙至有女陪侍酒店飲宴喝酒共花費 6 萬元,而未將丙移送法辦,甲
成立何罪名?(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