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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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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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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249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2496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原則上應經升官等考試 及格,始得為之。但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有何例 外規定,可不受上述同法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亦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試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