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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106年 - 106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2496
106年 - 106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2496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公務員如受停職之處分,可否請求行政救濟?(25 分)
二、公務員之懲戒責任與懲處責任,應如何區別?試說明之。(25 分)
三、甲為臺中市某公立國民中學教師兼教務主任,某日至臺北市參加公立國民中學教務 主任會議,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參加乙政黨所舉辦之黨主席政見發表會,並上台發 言支持特定之黨主席候選人。甲之行為有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試說明其理 由。(25 分)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原則上應經升官等考試 及格,始得為之。但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有何例 外規定,可不受上述同法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亦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試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