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死亡後,其繼承人有乙、丙、丁、戊等 4 人,並由乙保管甲所遺留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各一筆。今國稅局核課甲之遺產稅為 400 萬元,且業已通知甲之上開繼承人依限繳納,然丙、丁、戊 3 人均不理會,且不願意分割遺產,乙遂以自 己之固有財產先行繳納完畢。乙以自己之固有財產繳納遺產稅後,得否依民法規定,逕行訴請丙、丁、戊各應給付乙 100 萬元?(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