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乙女之長子,2 人同住在一起,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第 3 款
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因經濟狀況不佳,長期照顧久病之乙,身心俱
疲,竟酒後與其配偶丙發生爭執,心情低落,又受乙責備,一時氣憤,
衝進住處廚房拿取菜刀 2 把,甲明知頭顱為人類身體之重要部位,如持
利器砍擊該部位,足以產生使人死亡之結果,竟基於殺害乙之犯意,持
菜刀 2 把追趕乙,並持菜刀 2 把朝乙頭部及身體其他部位揮砍至少 10
餘刀,乙倒臥客廳後拜託甲報案救護,甲竟對倒臥在血泊中之乙稱:要
讓你血流乾,等你死了,其就自殺等語。嗣後因乙之次子丁返家後見狀
立即報案,乙於同日晚間至戊醫院急診,惟仍因此受有失血性休克、頭
部及全身多處撕裂傷等傷害,並於翌日術後入加護病房觀察,始倖免於
難。試論甲應構成何罪?請詳述理由說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