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嘗試寫,如有錯誤,煩請不吝指正
(一).甲跨上乙的腳踏車,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1項之竊盜既遂罪
(1).構成要件:
本罪以竊取他人動產為構成要件,竊取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破壞原持有人對物之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對物之持有支配關係。
客觀上,甲未經乙的同意跨上乙的腳踏車,破壞乙對腳踏車之持有支配關係,但甲尚未起步離開現場,並未建立自己對腳踏車之持有支配關係,故甲未完成竊取行為。
(2).小結:甲不成立刑法第320條1項之竊盜既遂罪。
(二).甲跨上乙的腳踏車,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3項之竊盜未遂罪
(1).構成要件:
主觀上,依甲的犯罪計畫,應有認識竊盜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故甲具竊盜故意且有不法所有意圖。
客觀上,甲跨坐在乙的腳踏車上,依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及實務見解對於竊盜著手之定義[82年第2次刑庭決議參照],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著手,故甲無論採通說或實務見解,均已達到著手之程度。
(2).違法性及罪責: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不法且有責。
(3).其他可罰性要件:
甲得否主張刑法第27條第1項[中止未遂]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本例中,甲未完成竊取行為,係屬[未了未遂]階段,客觀上,甲消極放棄竊盜犯罪的行為,且中止行為使結果不發生,主觀上,甲出於完全自由意思決定的中止意思,並完全且終局放棄構成要件故意,故甲成立刑法第27條第1項中止未遂。
(三).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320條3項之竊盜未遂罪,應依刑法第2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甲之行為該當刑法320條第三項竊盜未遂罪,得主張符合刑法27條1項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1 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有破壞乙對腳踏車之持有並建立自身持有之意圖,對行為之不法性具有充分認識與意欲,具備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符合;客觀上而言,依最高法院82年見解意旨,甲對乙車已達接近財物、物色財物之情,可認已至著手階段,然甲尚未將乙車完全置於自身實力支配之下便從腳踏車下來,將車仍置放原地,不符合竊盜既遂之客觀構成要件,僅得論以既遂。
2 違法性及罪責: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其意圖破壞乙對腳踏車之持有並建立自身持有之行為已該當竊盜罪之不法要件。然在罪責方面,甲之中止行為是否出己意中止,涉及甲是否適用中止未遂之規定,需依法蘭克公式加以判斷。
依題旨,甲在中止竊盜行為時,上並無其他外力障礙事由,主觀上係屬於我能我亦不願之己意中止,客觀上甲亦終局確定地放棄犯行,屬於中止未遂,得適用刑法27條1項之中止犯相關規定。
結論:甲成立320條3項之竊盜未遂罪,得適用27條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