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看見鄰居 A 的稀有純種小狗未繫頸圈在自己門前遊走,甲見四下無人
將狗抱起放到車上,並載至友人乙的住處,謊稱自己撿到一條流浪犬,
但因為租屋處不能養狗,希望乙可以在短期間看顧飼養,等到甲找到適
合的住所,就把小狗領回,乙應允。甲離去後,乙詳看小狗的外觀與動
作,強烈懷疑小狗不是流浪狗,上網看了甲的臉書後,果然看到甲以往
抱著該狗卻標示說明小狗為鄰人所有的照片。乙於是相當確定小狗是甲
以財產犯罪方法取得,卻想反正不是自己做的,也不以為意。
幾日後,乙有事外出,託清潔人員丙看顧小狗,丙答應。乙離去後,丙
帶著小狗在院子玩耍,正巧被路過找狗的 A 撞見。A 大怒,斥丙為小偷
並打算報警。丙為通緝犯,擔心行跡曝露,竟拾起一旁的磚塊,基於殺
害之故意,朝 A 後腦敲去,A 當場昏迷。丙誤認 A 已死亡,打電話要求
男友丁前來協助善後。丁駕車到場後,二人一同將 A 載至其老闆 B 所有
之無人倉庫,丁打算順便報復苛刻的 B,點火引燃,欲將 A 與倉庫付之
一炬。事後證實,A 因大火濃煙窒息而死。
試問:甲、乙、丙、丁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
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 (1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