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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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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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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3369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3369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
10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然甲 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給 付該 100 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 100 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 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 100 萬元借款債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 100 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 100 萬元借款債權不存 在?(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李勝恩
不,起訴乙之效力,亦及於此一部分,故不得追加起訴,亦不得另行起訴,一並審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