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員除了對受試者負有倫理責任外,在科學社群裡也必須對同儕負起倫理責任。這些責任涉及資料分析與結果的報告。
1.承認錯誤:研究人員仍然有義務將這些缺失公諸於大眾,讓讀者有所了解。
分析結果和原先的假設是相反:知道兩個變項之間沒有關聯或有相關都是同等重要的。
2.研究結果是意外的偶然發現:不必將自己的發現形容成是經由事前縝密分析策略而產生的成果。
3.科學都是經由開誠布公而得以進步,自我防衛和欺瞞阻礙了科學的進步,最好的服務乃是將其探索路線中所經歷過的陷阱與困難,誠實地告知大家,也許後續的研究人員可因此免於犯相同的錯誤。
機構審議委員會
4.以人類為對象的研究倫理議題也受到聯邦法律的管轄。任何機關團體如果想要獲得聯邦的研究資助,就必須成立「機構審議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由教職員(或其他人)組成的小組來審查所有以人類為對象的研究計畫,以確保受試者的權利與利益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