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身心障礙學生分為13類:(1)智能障礙 (2)聽覺障礙 (3)視覺障礙 (4)語言障礙 (5)肢體障礙 (6)身體病弱
(7)情緒行為障礙 (8)學習障礙 (9)多重障礙 (10)自閉症 (11)發展遲緩 (12)其他障礙 (13)腦性麻痺 (2013.1.8新增)
2. 以下列舉三項並述明其鑑定標準:(1)學習障礙: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下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2)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嬰兒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裡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3)自閉症: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3. 以上鑑定標準根據《身心障礙保護法》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