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納稅義務人甲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主張減除個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共三人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若干金額。依納稅者權利保護 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最低生活費用不課稅」原則,所稱「維持基本 生活所需費用」,依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修正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得將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自納稅 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並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 別扣除額。上開有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原則之憲法依據為何?上開範圍之劃定是否合理?(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