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警察之功能或角色,茲說明如次: 一丶看守人: 警察人員為社會治安之重要人員,平日即以巡邏,守望,值班等攻勢或守勢勤務,作為治安維護工作重要維繫工作。 二、執法者: 警察人員為專業執法人員,作為國家法令之執行者,執行國家司法工作及行政任務,以維持社會公義。 三、服務者: 警察為民眾服務,即以服務民眾為主要工作,期以維持社會治安,以服務民眾,達成為民服務之工作任務。 貳、與警察業務之關係: 警察任務為體,業務為用,勤務為先。警察業務之推行,有利於樹立警察之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