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財稅法
>
108年 - 108-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79837
> 申論題
一、臺灣肥胖人口問題日趨嚴重,也間接造成健保財務負擔,有立法委員提 出「國民健康飲食法」草案,擬針對可能造成肥胖、影響國民健康之高 糖飲料等消費行為,課徵「高糖飲食健康捐」,並專款專用於提升國民 健康飲食計畫上。試分析「高糖飲食健康捐」此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在財政法上之法律性質為何?(3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納稅義務人 A 就其所有之不動產,歷年來均於收到繳納通知書後,依限 繳納地價稅與房屋稅。A 自 3 年前開始將房屋出租,但未依規定申報與 繳納房屋租賃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嗣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B 查獲,除命 其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外,並對其裁處罰鍰。A 主張歷年來於收到地價稅 與房屋稅繳納通知書後均依限繳納,就租賃所得則因未收到該管稅捐稽 徵機關做成之繳納通知書,故不知有繳納所得稅款之義務,以致漏未依 限繳納。試問 B 之上揭補繳綜合所得稅與罰鍰處分是否合法?(30 分)
#325098
三、納稅義務人 A 受僱於某證券商,擔任證券市場分析工作,除獲公司給付 薪資報酬外,A 另違反公司內約規定,在其他證券商處開設個人名義之 帳戶,用以買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A 並同時於某銀行從事小額黃 金現貨買賣交易。A 在申報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其所獲公司給 付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申報證券交易損失 60 萬元,黃 金買賣財產交易損失 40 萬元,故計算其個人應稅綜合所得之總額與淨額 均應為 0 元,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在接獲 A 所提出 之申報書以後,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分別將上開兩筆損失予以剔除, 發單命 A 補繳稅款。試問,剔除 A 所申報之證券交易損失與黃金買賣財 產交易損失而命為補稅之行政處分,是否適法?(35 分)
#325099
三、乙於民國(下同)98 年 7 月與 E 銀行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將其所有 F 公司股票 380 萬股交付信託,信託期間 1 年,孳息受 益人為丙(乙之子) ,並於同年月即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信託贈與規定,及同法第 10 條之 2 第 3 款本文規定方式計算贈與價 值,申報繳納贈與稅,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完全依照乙申報數核定繳納 稅捐在案。嗣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卻又以系爭信託契約係乙於明知 F 公司 於 98 年 6 月間召開董事會與股東常會決議分配股利後始簽訂,且受託 E 銀行於 F 公司發放股利後,並未運用即逕行交付予丙,遂認為丙所領受股利部分,應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贈與,依同法第 10 條規定計算贈與價值,核定補徵贈與稅。乙主張稅捐稽徵機關先前已完全依照其申報數核定繳納稅捐在案,事後卻又就此股利部分反悔而命其 應補繳稅款,此舉顯係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且同時有悖於個人對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先前所為行政處分的信賴。就此等主張,是否有理?(20 分)參考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第5條之1第1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第10條之2第3款依第五條之一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554511
(二)甲無法實際居住,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歸責,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並未予以考量。蓋甲自購屋於 109 年 9 月交付後,旋即於同年 12 月即委託廠商進行室內裝潢工程,但由於廠商在裝潢期間因缺工緣故導致嚴重拖延,使其無法在購屋後之正常期間內實際居住而為使用,故其無法實際居住,係有正當理由而無可歸責,仍可認定為供自住使用。 (20 分)
#554510
(一)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其無實際居住事實,並未同時考慮對其有利因素。蓋甲在購買 A 屋 B 地後,旋即在 A 屋上辦妥設立戶籍登記,可推認當初購屋確係為供自住使用,且該屋事實上亦從未對外招租或供人營 業或使他人在其上設立事務所,即應以戶籍登記而推認為甲住所所在地。(20 分)
#554509
(二)立法者在制定碳費、代金與碳稅之相關規定時,就財政憲法面向而言,所應遵守之原理原則為何?(20 分)
#554508
(一)碳費、代金與碳稅在公課法領域中之法律屬性為何?(20 分)
#554507
(二)甲主張其當初買受土地所支出之仲介費用等費用應予扣除。甲之主張 是否有理由?(20 分)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 30 條: (本條於 64 年 7 月 15 日增訂,89 年 1 月 26 日刪除) 「(第 1 項)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 (第 2 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524648
(一)甲自乙所獲得之一半補償費,是否應課徵所得稅?(30 分)
#524647
(二) A 為自己所繳納之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扣除?(25 分)
#524646
相關試卷
114年 - 11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律師(選試財稅法)、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132424
114年 · #132424
113年 - 11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123385
113年 · #123385
112年 - 112-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116845
112年 · #116845
111年 - 11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111220
111年 · #111220
110年 - 110-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105279
110年 · #105279
109年 - 109-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92024
109年 · #92024
108年 - 108-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79837
108年 · #79837
107年 - 107-2 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72712
107年 · #72712
106年 - 106-2 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65971
106年 · #65971
105年 - 105-2 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57345
105年 · #57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