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長甲僱用漁工乙在海上捕魚,甲因乙工作怠惰,常以言語責罵乙。某日甲罵乙時, 乙拿起漁刀要刺殺甲,甲旋即打落漁刀制伏乙,為報復乙之行兇,並把乙關在船 艙一星期,只給飲食,不放乙出來。結果乙因高燒不退,心肺衰竭而死。試問:甲 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甲把乙關在船艙內的行為成立第302條第2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1.客觀上,甲私行拘禁乙使乙死亡的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為報復將乙拘禁無殺人故意
2.雖無殺人故意但還是致人於死,無阻卻違法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甲制服乙的行為不成立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1.客觀上,乙因為要刺殺甲,因而制服乙,主觀上,甲不讓乙得逞,而制服乙
2.甲可用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故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