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開車不慎,追撞前車。由於甲因案通緝,故自行製作一張名為李四的駕駛執照, 隨身攜帶。警察乙前來車禍事故現場處理車禍時,要求甲拿出駕照檢查並進行酒測。 甲出示李四之駕照給乙檢查,於酒測後,乙要甲在酒測單上簽名確認,甲為了怕被 追查,遂簽上李四的署押。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