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政府體制內閣制特徵:多數黨組閣 首相為具實權之行政首長(影子內閣/未過半數則會出現少數政府)行政權集體領導集體負責權力融合(倒閣/解散權)國會具司法權(上議院劇終審權 其職權由高等法官行使)(一)虛位元首應遵守之原則:1.政治中立2.不得拒絕內閣要求(虛位元手必須容納內閣所提出之政策或法案)3.不地拒絕公布法律(經內閣附屬之法案須照例公布)4.依國會信任 任免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