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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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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9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院組織法概要#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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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5年 - 9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院組織法概要#50425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5年 - 9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院組織法概要#50425
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
9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試申論檢察官之法律地位及職權。(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mitsuki
一、檢察機關為代表國家訴追犯罪之主體,國家行使公權力之組織,輔助審判之國家作用。並由檢察官組成,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 檢察官配置於各級法院之檢察署(法組58),行政事務上之位階由檢察總長至檢察長,監督事務由各署內各檢察署分組辦事。 二、檢察官之職權。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另有其他法定職務之執行。 檢察官有獨立行使職權之義務,不受法院指揮,為審檢分隸原則。
詳解
提供者:key1111.tw
不佑逆
詳解
提供者:elma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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