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憲之目的
1.保障人權或地方權益
2.宣揚國政基本方向
3.建構基礎憲政制度(如政府體制、選舉制度)
(二)、憲政主義之意涵
1.權力分立
2.有限政府
3.人權保障
(三)、我國修憲之程序
1.四分之一立委提案
2.四分之三立委出席
3.四分之三立委同意
4.公告半年後由公民複決(投票人數須達總選舉人口之50%)
(一)國家制定憲法之主要目的:
1.鞏固國權
2.保障民權
3.奠定社會安寧
4.增進人民福利
(二)何謂憲政主義?
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又稱立憲主義,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種主張以憲法體系約束國家權力、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或理念,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
憲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即有限政府),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
(三)我國現行修憲之程序: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我國現行修憲之程序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一)憲法主要目的
1.國家理想之宣稱(憲法之前言以及所列之人權清單通常都是象徵性說明 反映了憲法起草者之價值 理想及目標 憲法前言之本質是非常普遍性的 因此法律效力也很模糊)
2.型塑政府架構(憲法是一份制度藍圖 一份組織圖的書面敘述 裡面描述了政府官員的責任 界定職權 限制各部門的責任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權限劃分等)
3.提供統治正當性(憲法賦予政府象徵性和實際效用之正當性標誌 當一個新建立的國家尚未公布一部憲法時 很難受到其他國家之認同 因為憲法象徵著永恆與責任 憲法同時也是民意的展現 統治者依憲而治也代表著踐履被統治者同意之原則
(二)憲政主義(J.Locke統治者之行為和權力行使需建立在被統治者同意的基礎上 因統治者產生之原因即是要保護人民之財產權和天賦人權 並非
1.有限政府(憲法所明文之範圍內行使權力)
2.法定程序(意即依法行政J.Linz民主鞏固中 五大要件之一的法治社會 確保人權)
3.回應民意(政府政策要有效回應民意 這也是憲政和民主所結合之結果 可稱為憲政民主 而民主政治中也需要有探求民意之機制 惟政府不能全盤接受 照著人民意願行動 而是斟酌考量 進行決策 因民意有著不確定性 不普遍性及多變性等特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