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 1.電影院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2.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美容),指壓按摩場所,錄影帶節目播映場所(MTV),視聽歌唱場所(KTV), 酒吧,PUB,酒店‧ 3.觀光旅館,旅館‧ 4.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遊藝場等場所‧ 5.總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6.總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訓練班‧ 7.學校,養老院,療養院 8.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或員工人數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共使用之場所‧ 消防法第十三條 防火管理制度 一定規模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並依該計畫實施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 應由各管理權人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管核備。
一、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一定規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包含如下: 1.電影片映演場所、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家、酒店、PUB、俱樂部、三溫暖、電影院、保齡球館 2.視聽歌場場所、指壓按摩場所、KTV、MTV、資訊休閒中心 3.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4,樓地板面積500m2以上之百貨商場、市場、超級市場 5.樓地板300m2以上之餐廳 6,樓地板200m2以上之補習班、訓練班 7.樓地板500m2以上、員工30人以上之工廠、機關(構) 8.觀光旅館、旅館 9.收容人數30人以上之幼兒園、托嬰中心 10.收容人數達100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 11.樓地板500m2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12.樓地板500m2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13.捷運車站、高速鐵路 14.長期照顧機構、安養、老人服務機構、產後護理之家 15.樓地板500m2以上,收容100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 16.收容人數30人以上之指壓按摩場所 17.樓地板300m2以上之咖啡廳
二、依據消防法第13條所定如下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11F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人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