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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53445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試述消防法第 6 條消防安全檢查之立法意旨及規定為何?另為避免消防安全檢查 產生風紀問題,請就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論述其預防機制為 何?(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夏目漱石

(一)消防法第六條的規定如下: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 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 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 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 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 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消防法第6條的立法意旨: 第六條所提之「消防安全檢查」制度之目的係為要求各場所之管理權人依規定設置其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且依各場所危險程度列管檢查,此為火災預防制度軟體管理措施之首要工作,若此工作未予落實,即無後續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之實行,故為所有火災預防工作之始。 三、為避免消防安全檢查 產生風紀問題,請就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一)人員配置: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配置檢查所需之必要人 力。 (二)成員不得有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且符合下列規定: 1.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勘)勤(業)務二年以上。 2.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二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勘)勤(業)務一年以上。 3.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優先。 (三)檢查勤務及服勤方式: 1.白天:執行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資料,得免除救 護及值班等勤務。 2.夜間:執行夜間營業場所之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 資料,得免除救護及值班等勤務。

詳解 提供者:yanyu

消防法第六條 1.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於其實際支配之場所,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2.危險物品,須列管檢查及複查。 3.消防安全設備若使用效能比應設置設備好,亦可。 4.小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若未設置火災警報器者,則需設置住宅用警報器。 5.住宅場所未設置火災警報器則需設置住宅用警報器。 消防法第35條 違反消防法第六條規定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者,於火災發生時致人於死者,處管理權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義科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金;致人於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義科二十五萬以上一百二十五萬以下罰金。 消防法第37條 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未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者,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格者,處六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扔不改善者,得以連續處罰30日以下停業、停止使用。 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避、妨礙、拒絕檢查及複查者,處三千以上一五萬以下罰鍰。

詳解 提供者:學儒彭于晏
本法鎖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為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訂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詳解 提供者:allenqqq2
本法所定館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者,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圈設備,場所分類及消防安全配置之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應用途,特殊構造,或引用於第一項同等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附檢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第一樣標準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標準應設置火警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定之 不屬於第一樣標準設置火災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定之
詳解 提供者:king_12388
依消防法第六條 1.本法所訂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對實際支配管理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其場所的分類及小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由中央主機關定之。 2.消防機關應依各類場所的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3.第一項鎖定各類場所因用途、結構特殊,或引用雨滴項項所訂標準同等或以上效能技術及設備,應檢附具體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與第一項所調標準一部或全部。 4.不屬於第一項所訂標準應設置火災自動警報設備的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其安裝方式、位置、改善期限、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關機館定之。 5.不屬於第一項所訂標準應設置火災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場所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所災自動警報器並維護,其安裝方式、位置、改善期限、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詳解 提供者:Yi Hong Li
消防法開宗明義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緊急救護,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規定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對其所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場所之分類與設備安裝位置、方法、改善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依規定者依第37條罰則,限期改善,期限為改善或未符合規定者,處6000~10000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或處30日以下停業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