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政治學學者A. Lijphart在比較研究廿多個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後,於其著作中將當今的民主制度區分為多數模型與共識模型兩種,後者又稱「協商式民主」,茲將其定義與制度設計分述如下: (一)協商式民主的定義 所謂協商式民主,即是在凝聚多數人共識的過程中,採取對等、議論及妥協的方式,避免彼此因為立場等因素而形成的對立,且儘可能包含彼此的意見,以得出多數人都能接受的成果。這種制度多出現在異質性高且多元化的社會。 (二)協商式民主的制度設定 協商式民主所面對的是多元化的社會,為避免這個背景妨礙民主制度的運作,而採取以下的設定: 1.分享的行政權:由所有重要政黨組成一個廣泛的聯合內閣,以共享行政權。如瑞士的「七人聯邦委員會」,便由該國的四大政黨按2:2:2:1的比例分配席次。 2.正式與非正式的權力分立:以比利時為例,該國的內閣雖較仰賴國會的信任,但兩者之間的互動傾向於「施與受」的關係,並無明確的權力分立制度,可謂非正式的權力分立。 3.平衡的兩院制:該制度的議會設計成少數團體可在上議院或下議院中擁有特別的代表權,且兩院享有相同的權力與義務。瑞士的邦際議會與國民議會便是如此。 4.多黨制:任一政黨都無法取得多數黨的執政地位,彼此勢力處於伯仲之間。 5.多面向的政黨制度:宗教、經濟、社會及語言的分歧導致其政黨制度朝多面向發展。如比利時的主要政黨便因為語言的不同而分為八個。 6.比例代表制:議會的席次分配依各政黨的選舉得票率多寡決定。 7.地方分權:地方自治權依領土上有組織的實體,或由語言區隔的文化團體來劃分。前者如瑞士,後者如比利時。 8.成文憲法與少數否決:透過成文化的憲法,將其制度予以明文規定;而其議題的決定必須經由特定多數支持的規定,使少數小型團體可藉此獲得較多的籌碼,形成「少數否決」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