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試述公辦市地重劃之實施過程中,主管機關應盡公告通知之事項為何?所有權人表達異議之時機與方式?以及主管機關對異議如何處理?
申論題作答 (共 3 筆)
詳解 (共 5 筆)
一、 主管機關應公告通知之事項、異議時機與處理
1. 重劃計畫書階段(舉辦重劃前)
• 主管機關公告通知事項: 主管機關擬定市地重劃計畫書後,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將重劃計畫書公告,公告期間為 30 日,並應將公告文連同重劃計畫書(或摘要)通知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
• 所有權人異議時機與方式: 土地所有權人若有反對意見,必須在公告期間內(30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 主管機關處理方式:
• 主管機關應對提出的異議進行審議。
• 若反對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均超過重劃區內總人數及總面積之半數(俗稱雙過半反對),主管機關應予以調處,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或駁回、變更重劃計畫)。
• 若未達上述半數,則主管機關仍會將審議、調處結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予以實施。
2. 禁止或限制事項階段(開發準備期)
• 主管機關公告通知事項: 為順利推進重劃,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以及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等。公告禁止或限制之期間,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6 個月。
• 異議與處理: 此為行政程序上之權利限制公告,所有權人若對限制範圍或時間有爭議,通常需循行政救濟程序(如訴願、行政訴訟)辦理。
3. 地上物拆遷補償階段(施工前)
• 主管機關公告通知事項: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的土地改良物(如房屋、農作物等),其補償數額由主管機關查定。主管機關應將補償數額及拆遷期限進行公告,並同時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
• 所有權人異議時機與方式: 所有權人對補償數額有異議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 主管機關處理方式: 主管機關接獲異議後,應重新查核。若所有權人對查核結果仍有異議,主管機關應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4. 重劃分配結果階段(完工分配後)
• 主管機關公告通知事項: 重劃主體工程完工後,主管機關辦理土地分配。分配完竣後,應將分配結果(含圖冊)公告 30 日,並同時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所有權人異議時機與方式: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30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 主管機關處理方式:
• 主管機關收到書面異議後,應進行查處。
• 若查處結果仍無法達成協議(或所有權人仍有異議),主管機關應提請市地重劃委員會調處。
• 土地所有權人對調處結果若仍不服,主管機關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私人筆記 (共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