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緊急救護辦法第16條。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未實施救護業務,英隊所轄之區域,進行以下之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依據緊急救護辦法第16條: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應對 所轄之區域,進行以下項目:
(一)、該地區地勢,及交通狀況。 EX:該地區是否有無涵洞;天橋影響救護車通行。
(二)、該地區對於容易(高機率)發生事故的位置、構造。 EX:某路段車禍發生率、該路段的構造導致其原因。
(三)、醫療機關、機構的確切位置、及其他注意事項。EX:利於救護車以第一時間趕到醫療機構以最短的時間,路程。以及該機關的特定事項。
(四)、其他消防機關認為之必要重要事項。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
1.地勢.交通狀況
2.有發生狀況之虞對象物之位置.構造
3.醫療機構等位置及其他必要事項
4.其他經消防主管機認定必要事項
1.對發生地之交通狀況,位置進行調查
2.有發生事故對象之虞其位置,構造進行調查
3.附近醫療機關之位置查詢
1.建置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2.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緊急傷病之諮詢
3.受理緊急醫療傷病救護申請
4.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肢緊急救護
5.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6.聯絡醫療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業務
7.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8.遇緊急傷病患,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之救護人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依緊急救護辦法之規定: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1.地勢或交通狀況
2.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位置
3.醫療機構之位置
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事項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應對所轄之區域,進行下列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對象物、構造及位置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1地勢及交通狀況
2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構造
3醫療機構等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4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事項
1.地勢及交通狀況
2.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位置與構造
3.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事項
4.其他經消防主觀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