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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刑事警察人員:犯罪偵查學#87078
科目:犯罪偵查學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說明犯罪嫌疑人 受拘提或逮捕程序保障事項為何?(8 分)執行拘提或逮捕之要領為何? (5 分)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事項為何?(12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in Sir

刑事訴訟法

第 88-1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第 89 條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第 89-1 條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前二項使用戒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 90 條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 91 條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犯罪偵查手冊140

執行拘提或逮捕之要領如下

(一)執行前須深入了解案情,確認對象,熟悉環境,充分準備,尤須提高警覺,建立敵情觀念,講求執行技術,運用機智,剛柔並濟,掌握狀況即時果敢行動。

(二)於室內執行時,宜運用各種資訊關係,誘開門戶,埋伏守候或直接破門,掌握先機迅速行動、。


犯罪偵查手冊141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顧及本身安全,講求團隊合作默契,切忌躁進 退縮或擅離職守。

(二)制伏歹徒應以智取,對付頑抗對象採取組合警力強攻外,亦應情況運用策略伺機誘捕或策動投案。

(三)執行時,應顧及被拘提或逮捕人身體名譽,對抗拘提或逮捕或逃脫者,得使用強制立即依法使用警械,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四)執行時,應同時依法搜索及扣押有關犯罪贓物或證物,防止湮滅證據。

(五)執行後,應立即對拘提或逮捕者執行附帶搜索,並注意戒護,防止脫逃 自殺或其他意外事端。

(六)對逃脫者,應迅速通報其特徵 逃逸方向 交通工具 及注意事項,請求相關單位支援攔截圍捕。

詳解 提供者:Ray

更正一下樓上的,(1)的內容是依據刑訴第89條哦!!第89-1條是戒具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