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分析「國會」在「總統制」、「內閣制」及「半總統制」中角色與功能的 異與同。
詳解 (共 10 筆)
題目有提及異同,所以要針對相異和相同之處分別做敘述,
以下是本人的擬答,請參閱。
政府體制受到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的分殊,以及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相互影響,可概分為總統制、內閣制、半總統制。
其中,國會在三種政體之中扮演的角色與功能有所異同,茲就題意分述如下:
(一)國會的角色與功能:
1.角色:基於孟德斯鳩在《法意》提及的三權分立概念,國會係代表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故與行政、司法權各自扮演權力分立以及權責制衡的角色。
2.功能:國會的功能繁多,概具有制定法律、監督行政、利益匯集、政治人才甄補、彈劾、提供情報、人事同意等,
但在各政體之間,其功能有些許不同。
(二)國會在三種政體的相同之處:
1.制定法律:身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國會,擁有制定約束全國人民之法律的權力。
2.利益匯集:在制定法律時,國會議員會廣納各方人民意見,故使國會具有利益匯集功能。
3.政治人才甄補:國會議員係由人民依法選舉產生,乃提供政治人才甄補的管道。
(三)國會在三種政體的相異之處:
1.彈劾權:總統制、半總統的國會具有彈劾總統的權力,內閣制則無。
2.不信任案:內閣制、半總統制的國會可對閣揆提出不信任案,若不信任案通過,閣揆可提請國家元首解散國會。
然而,總統制則無此制度。
3.總理任用:總統制無總理任用的制度。
內閣制的總理多為國會多數黨領袖。
半總統制可細分成總統總理制及總統國會制,
其中,總統總理制的總理任用須由國會同意,
而總統國會制的總理則由總統任用,不須經國會同意
綜上所述,總統制、內閣制、半總統制的國會同時具有制定法律、利益匯集、政治人才甄補的功能,
但在彈劾權、不信任案、總理任用的制度上,三種政體的制度有所不同。
國會是主權國家政府中的機構,由人民民選組成,可視為民主意志的實質展現,而其因權力分配的不同而有不同制度的產生,以下列點敘述之。
總統制
1.參、眾議院(人數、任期、職權)
2.與行政權互動關係(皆具至正當性、無法罷免與解除)
內閣制
1.與行政權互動關係(由國會選出向國會負責,有法律提案權)
2.院會中心主義與少數政府
混和制
1.總統總理制與總統國會制SHUGART&CAREY)
3.兼具總統制與總理制特徵
2.轉換型國會
國會功能(分別帶入總統制 內閣制 半總統制)
1.制定法律
2.修憲的功能
3.選舉的功能
4.資訊告知的功能
5.司法的功能
6.行政的功能
7.監督的功能
8.財政的功能
9.選民服務的功能
10.代表的功能
11.甄補政治菁英的功能
12.提供正當性的功能
隨著每個國家建國期間面臨的政治問題及其本身的政治歷史、文化等會影響國家政體的變化,也間接影響了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三權之間的相互制衡或融合,而「立法權」的存在目的在於監督行政權,以防其過度的擴大進而可能侵害人民權益,以下茲就「國會」在三個不同政體制度中所具有的角色與功能進行說明。
- 總統制的「國會」-強勢國會制:
- 總統制最初設立的目的在於限縮行政權的過度擴張,三權身分與職權互相分立與制衡,而以目前將總統制實施的最完善的美國為例,其憲法設置「立法權」為「第一權」,由此可知總統制的國會係屬「強勢國會」。
- 於1930年代之前,行政權無法推行「法案」,由「立法權」壟斷「制定法律」的權力,掌握實質的決策能力。
- 內閣制的「國會」-競技型國會:
- 以內閣制的代表國家英國為例進行說明,在內閣制發展初期,「議會」也曾掌握主要制衡權力,「議會制」的建立,源自於「貴族」與「國王」的衝突,「議會」為求「架空國王」,而爭奪「行政首長」的「任命權」,進而形成「議會制」。
- 但在1880年代「政黨制」的出現,「嚴格黨紀」的限制促使「議會」受到「黨紀」的控制,最終「行政權與立法權」融合,「議會」實際上成為了「行政權」的「應聲蟲」,以學者波斯比的分類而言,內閣制中的國會即屬「競技型國會」。
- 半總統制的「國會」
- 半總統制的形成多是因各個國家的政治文化以及領袖人物的決策差異而有所不同的差異,而以國際間較為代表性的國家-法國為例說明。半總統制的特色在於「國會的席次」會直接影響「行政權的擺盪」。
- 依照法國半總統制的運作機制而言,當「國會的席次多數與行政權相同」,則國會即形成「競技型國會」,實質上無法「掌握實權的對象進行限制」,亦即所謂的「一致政府」。而當「國會席次多數與執政權不同」,則「國會對於行政權具有實質課責性」,亦即成為波斯比分類的「轉換型國會」。
- 三者之間的異同
- 實際上「立法權」均出現「式微」現象:
- 總統制的「國會」具有最高的立法權限,然在1930年代羅斯福以「足夠的民意正當性基礎」不斷行使「否決權」,大大地「限縮了國會的政治權力」,藉此「達到行政權的擴張」。
- 而內閣制本就藉著「黨紀」控制「國會議員的政治立場」,影響了國會「代表人民的功能」,本身立法權在內閣制就不具強烈的影響力。
- 半總統制藉由「雙首長制」的設立,促使真正「掌握行政實權」的「總統」得以規避「政治責任」,形成「有權無責」的現象,間接限縮了立法權監督行政權的權力,導致立法權無法真正發揮其作用。
- 對於行政權限制的程度差異:
- 總統制的「國會」被視為「強勢國會制」,其具有「制定法案」的完全自主權,行政權缺乏「提出法案」的權力,阻擋了行政權與立法權抗衡的能力。雖美國總統制的行政權已發展出「非正式的權力」-「說服權」以達到滲透、控制國會,但相較於內閣制,總統制國會對於行政權仍有一定的制衡力。
- 於內閣制而言,國會反而是受到「行政權的限制」,失去「國會制衡行政權」的「監督能力」。
- 半總統制國會相較於內閣制,雖不受到行政權限制程度那般嚴重,但在實際運作上,國會對於「實際掌握行政權力的對象」卻未必能夠發揮實質制衡權。
- 受到「政黨」控制的程度:
- 美國總統制而言,其具有「柔性政黨」的特性,亦是因此特性促使行政權得以滲透「國會」,因「國會」不受「黨紀」的限制,其能夠「完全代表人民的利益」,但同時也容易受到「行政權」的「利誘、威脅」進而改變政治立場。
- 以英國內閣制為例,「剛性政黨」的特性影響「國會」至深,亦是如此行政權方能「限制」國會的權限。
- 半總統制國會在政黨的限制上,相較於內閣制未必具有如此強烈的限制,半總統制國會亦不具有美國總統制的「柔性政黨制」,其受到政黨的限制主要在於行政權的擺盪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