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試述火警自動警報及防災連動控制設備用 R 型火警受信總機,其警報表示裝置、電 磁電驛、音響裝置等零件之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警報表示裝置可分為火警表示裝置及斷線或故障表示裝置。
(1)火警表示裝置
A.當受信總機收到火警信號時,紅色火警表示燈點亮,主音響警報裝置鳴響,且在區域表示裝置自動表示該警戒區域已有火警發生,同時地區警報音響裝置鳴響且標示燈裝置變為閃爍;上述火警表示在手動方式復舊前,應能保持該火警信號。(區域表示裝置單回路受信總機可免設)
B.標示燈平時保持明亮,火警時須變為閃爍狀態。使用預備電源供電時,可不亮
C.火警表示燈,其警報區域表示,最少應具有兩個以上警報區域表示功能。(但單回路用途除外)
D.警報區域表示為數位型者,最少應能表示其所屬二個區域同時動作之性能,對第三個區域以上之警報信號,動作時亦能告知有關人員而不影響原來警報信號。
E.切換至預備電源時,不得影響上述火警警報之表示。但外部標示燈可不點亮。
F.自探測器感知動作或火警發信機等開始發出信號起至受信總機能完成接受信號
之時間,應在 5 秒內做出警報動作。(但裝有回路蓄積功能時,則以標稱蓄積
時間加 5 秒為準,其總和不得超過 60 秒)
(2)斷線或故障表示裝置
當受信總機探測器回路端至終端器間發生斷路或故障時,斷線表示燈點亮、斷線音響鳴響,且在區域表示裝置自動表示該回路已有故障或斷線發生。其表示方式應與火警警報表示方式有所區別。(區域表示裝置單回路受信總機可免 設)
3.電磁電驛
(1)接點應使用 G、S 合金。(以金、銀合金或其他有效電鍍處理者)
(2)接點能適合最大使用電流容量,在最大使用電壓下經由電阻負載於最大使用電流反覆動作試驗 30 萬次之後,其功能構造均不得有異常障礙發生。
(3)電驛除密封型外應裝設適當護蓋,以避免塵埃等附著於電驛接點及可動作部位
(4)同一接點不得接至內部負載和外部負載做直接供應電力之用。
(5)同一電驛不得同時使用於主電源變壓器之一次側及二次側。
6.音響裝置
(1)於無響室內,在正常電壓之 80%電壓時,距正面 1m 處,主音響亦能發出 65dB 以上。但警報音響如為斷續者,其基準斷續比為(鳴動:休止=2:1),且休止或鳴動音響達到 85dB 以下之時間必須在 2 秒以下。
(2)在正常電壓下連續鳴響 8 小時後,其構造及功能不得有任何異狀。
(3)供電線路與外殼間之絕緣電阻以直流 500V 之絕緣電阻計測量,其電阻值須在 20MΩ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