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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關稅法務:關稅法規#98158
科目:公職◆關稅法規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詳述關稅法對進口展覽物品後復運出口,及出口展覽物品後復運進口, 得免徵關稅之規定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oséphine

關稅法§37I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者,依下列規定,核估完稅價格:

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二、加工貨物,以該貨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之差額,作為計算根據。


關稅法施行細則§20I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課稅之進口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但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如其原訂購該貨之合約或發票載明保證免費修理,或雙方來往函電足資證明免費修理者,復運進口免稅。


關稅法施行細則§20III
依第一項規定課稅或免稅之進口貨物,不能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之有關證件者,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十分之一,作為修理、裝配費之完稅價格計課。


關稅法施行細則§20V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課稅或免稅之貨物,其出口及復運進口時,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者。同時將應修理或裝配之損毀缺失情形或加工後之物品名稱、規格及數量等於出口報單載明。


關稅法施行細則§20VI
前項加工後之物品名稱、規格及數量,因事實需要須予變更者,應於復運進口時,於報單敘明理由,以憑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