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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關稅法規
> 112年 - 112 關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各類別-關務:關稅法規研究(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117066
112年 - 112 關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各類別-關務:關稅法規研究(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117066
科目:
公職◆關稅法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關稅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關務稽徵行政,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設有進口人進口某項貨品, 長年以來均係根據海關進口稅則 A 號別申報進口,海關亦均予以核准。 現相關單位經研究,認為該貨品應當歸列為稅則 B 號別方屬正確,擬變更實務上向來見解。試問此一稅則號別歸列之變更有無信賴保護問題?(25 分)
二、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分類,向來為我國海關實務中之重要爭議問題。關稅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海關應以書面答復之」 ,乃為我國建立海關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之重要依據。試問,前述預審稅則號別之書面答復,申請人有所不服者,得否進行行政救濟?(25 分)
三、根據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海關緝私應當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 24 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該條例或其他法律所規定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設有新北市萬里區居民甲駕駛漁船載運貨物,從萬里區龜吼漁港出海;臺北市民某乙搭乘機場捷運至桃園機場出境,在臺北市區捷運站預辦登機流程將行李托運,二者均遭查獲攜有違禁物品。試就此二案例依其發生地點,說明有無海關緝私條例之適用?(25 分)
四、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 「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處管領人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經查明前述運送業者有包庇、唆使或以其 他非正當方法,使其運輸工具之工作人員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者,除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處罰外,並得停止該運輸工具三十天以內之結關出 口」。第 2 項又規定:「前項運輸工具以載運槍砲、彈藥或毒品為主要目的者,沒入之」。設有基隆市民某甲,以手划無動力橡皮艇,在領海內自不知名貨輪接駁丟包之毒品;另有我國籍貨櫃 A 船遭查獲在所運送貨櫃中夾帶走私武器彈藥。該兩案件中之「無動力橡皮艇」以及「貨櫃」均 遭海關以「運輸工具」裁處沒入。試說明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