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 「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處管領人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經查明前述運送業者有包庇、唆使或以其 他非正當方法,使其運輸工具之工作人員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者,除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處罰外,並得停止該運輸工具三十天以內之結關出 口」。第 2 項又規定:「前項運輸工具以載運槍砲、彈藥或毒品為主要目的者,沒入之」。設有基隆市民某甲,以手划無動力橡皮艇,在領海內自不知名貨輪接駁丟包之毒品;另有我國籍貨櫃 A 船遭查獲在所運送貨櫃中夾帶走私武器彈藥。該兩案件中之「無動力橡皮艇」以及「貨櫃」均 遭海關以「運輸工具」裁處沒入。試說明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