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說明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應具備那些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方得經營?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柏翰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第3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應提出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 
  一、經營事業種類。 
  二、經營計畫。 
  三、財務計畫。 

  前項第二款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公司之公司章程或專責單位之組織。 
  二、附屬事業自行經營或委託其他機構、團體、個人經營之方式。 
  三、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第三款之財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金總額。 
  二、資金來源。 
  三、預期收益。 
  四、附屬事業盈餘挹注本業方式。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3條


       國營鐵路機構申請辦理附屬事業,應具備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 
  一、經營事業種類。 
  二、經營計畫。 
  三、資金總額及款項來源。 
  四、損益估計表。 
  五、章程
:其以子公司經營者,除子公司章程外,並應包括母公司修改章程。 
  前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依法令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應於取得交通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後,始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