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探討警察人員甲於路邊攔停人民進行酒測是否合法,綜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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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而所謂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係指需有明顯之事實,以警察人員經驗合理的推斷懷疑已生危害或易生危害,例如蛇行,晚上駕駛交通工具沒開大燈,超速,闖紅燈,或是接到民眾舉報,知有通緝犯之外觀或交通工具類似之合理懷疑,即可依本條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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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因紅燈而停車之駕駛人,並無任何客觀合理判斷已生危害或易生危害之舉動,故甲之行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