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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土地登記概要#118033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辦理土地登記應繳納登記規費,但那些登記免繳登記規費?辦理農育權設定登記,其權利價值不明時,申請人應如何處理?如該權利價值低於該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又應如何決定其權利價值,以計收登記規費?(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文凱

1.免繳登記規費

土地登記規則.46

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

二、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

三、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

四、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納。

 

土地法.76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土地法.78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二、更正登記。

三、消滅登記。

四、塗銷登記。

五、更名登記。

六、住址變更登記。

七、標示變更登記。

八、限制登記。

詳解 提供者:阿媚
土登第 46 條
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
二、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
三、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
四、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納。
土地法第 78 條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二、更正登記。
三、消滅登記。
四、塗銷登記。
五、更名登記。
六、住址變更登記。
七、標示變更登記。
八、限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