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求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標的物
民法.513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2.申辦登記之文件
土登.117 I
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會同定作人申請之。但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定作人
故依上列規定應提出下列文件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
A.登記申請書
B.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譽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C.訂做人及承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D.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
E.經公證之承攬契約書(承攬人單獨申請時)
3.登記簿登載方式
土登.117 II
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