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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國境警察人員:國境執法#6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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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國境警察人員:國境執法#62369
科目:國境執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國境警察人員:國境執法#62369
科目:
國境執法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近年發生多起臺灣民眾涉及海外電信詐欺案件,造成包括 2010~2011 年的菲律賓 「臺嫌遣陸」案、2016 年的肯亞「臺嫌遣陸」案,由於中國大陸宣稱對案件之「犯 罪行為人」、「犯罪受害者」、「犯罪結果」主張有管轄權,故強勢要求涉案人犯全數 遣送大陸,交由大陸司法單位偵訊審判。請問國際慣例之國際刑事管轄權原則為 何?(20 分)以及臺灣與大陸各自的管轄權依據在那?(10 分)請申論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pple Meng
我國刑法規定之管轄權規定於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理論(世界、公務員) 犯罪之發生地、結果地之國家皆有管轄權。國際刑事管轄權是一種涉外刑事管轄權,依據肯亞案之例子,台灣人到肯亞打電話詐騙中國人,我國得主張犯罪行為人為我國國民主張刑法第五條第十一款之加重詐欺罪,但被詐騙之中國人為犯罪受害者,為犯罪結果地,因此中國有權對我國國民主張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