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證據為基礎實務工作
1、定義:心理健康服務實務工作,應以有相關實證研究結果證實的治療方法作為實務工作的依據。其重點包括:
①所使用的服務、策略等在過去有實務研究證明有效;
②心理服務人員了解並選擇經證明的方法、策略或技術;
③服務結果應回來證實相關技術、策略、方法的有效性。
2、目的:以證據為基礎的目的在於,透過如此重覆的驗證,確認相關心理健康服務的何種方法是否具備療效,也能減少心理健康服務的成本,以達增進心理健康服務的效益,促進大眾心理健康的目的。
(二)以辨證行為治療(DBT)為例:
過去針對情緒容易低落且有高衝動自我傷害的個案,常常需要重覆且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時間等成本,但未必獲得效果。為協助該類個案,相關人員積極尋找可以確實有效的方法來解決,一方面可以增進人員在面對相似個案時不用重覆的探索合適的方法浪費相關成本,另一方面能確認對個案的成效。
容易重覆自我傷害的個案主要因為情緒容易過度激發,又難以回覆,容易衝動下形成對自我的認知、人際、調緒等等都形成嚴重干擾。DBT將內觀結合認知行為治療的理論,有效的協助個案。其重點步驟包括:①正念內觀;②痛苦耐受;③情緒調節:③人際效能。透過一年左右重覆的步驟、教導個案相關的技巧、方法,讓個案學習相關的策略來調節自我,減少自傷、自殺的行為,在相關實證研究中被認為是極具效果的。相關研究證實舉例如下:
①Soler等人(2009)研究證實:以單純的DBT技巧介入的團體和一般治療團體相比,對急診和門診轉介而來的個案相比,證實更能降低中輟率、憂鬱、焦慮、易怒和情緒不穩。
②DBT對病人家屬也有療效,Hoffman等人(1999)的研究中,針對病人家屬為期12週的團體課程,經研究結果證實家在悲傷感和負荷感有降低,在勝任感升高,團體結束後的半年追蹤仍看得見成效。
③台灣也曾在歐洲自殺防治學會發表海報,研究證實對於精神護理人員在連續六週的DBT技巧訓練課程後,護理人員對於照顧自殺個案的負面感受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