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者和成員間存在著除了治療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該關係有可能是專業的、也有可能是非專業的)
(一)團體外發展的,舉例:
1. 團體成員同時為個諮的個案,如:混合治療
2. 團體外有共同生活領域,如:住在同一社區,週末會一起上同一間教堂
(二)團體內發展的,舉例:
1. 長期的成長團體,成員與領導者逐漸發展出友誼
2. 長期的訓練團體,成員在信任與熟悉領導者後,額外請領導者擔任自己的個別督導
●雙重關係無可避免,本身不具傷害性,有些甚至很有助益 (Ex. 如果評估認為同時對團體成員進行個諮比較好,那麼不這麼做才是違反倫理)
●領導者只要能意識到可能衍生的問題,就不會不合倫理;但是要確定不會危害治療關係,是領導者的責任
(一)定義:團體領導者以任何方式剝削團體成員的任何關係,是違反倫理的!
(二)類型:社交、商務、權力、情愛、性。舉例:
1. 金錢關係:利用自己領導者的角色,向職業是保險業務的成員A買保險並要求折扣
2. 權力關係:領導者對成員B來說同時也是班導師,因擔心被打低分而在團體裡顯得很乖
3. 性關係:領導者利用成員C對權威者的服從性,而與成員C發展性關係
Herlihy與Corey(2006)提到:
1. 在治療初期即設定健康的界線,並在整個治療歷程中,知後同意是必要的
2. 讓當事人參與整個討論及決策的過程,並加以記錄。與當事人討論雙方的期待為何
3. 諮詢專業同事以獲得客觀性,並發掘未預料到的困難。了解不需要靠自己一個人做決定
4. 當雙重關係有潛在的傷害風險時,在督導下工作是明智的,將督導記錄建檔
5.在整個過程中自我監控,問自己滿足誰的需要?還有檢討自己涉入雙重/多重關係的動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