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驗目的及方法。 二、可預期風險及副作用。 三、預期試驗效果。 四、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 五、接受試驗者得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 六、試驗有關之損害補償或保險機制。 七、受試者個人資料之保密。 八、受試者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之保存與再利用。 前項告知及書面同意,醫療機構應給予充分時間考慮,並不得以脅迫或其 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醫師依前四項規定施行人體試驗,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之因素,致病人死 亡或傷害者,不符刑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故意或過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