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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普通考試_消防技術:消防法規概要#45093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針對民國 100 年 3 月 6 日「臺中市哈克飲料店(PUB)」所發生之大火,為防止類 似明火表演所造成之意外,連同罰則在內,消防法有何增修規定?(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chun

消防法第14-1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有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進行以產生火花、火星、火焰等表演性質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安全防護措施、撤銷、廢止、禁止從事時間、區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規定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足資顯示辨別之標示,管理權人禍現場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依檢察人員請求提供其相關資料。

消防法第41-1條

違反第14-1第一項、第二項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處3-15萬罰鍰,並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拒絕第14-1第3項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1-5萬罰鍰,並得強制執行檢查或命其提供資料。

詳解 提供者:yushllin
(一)依消防法第14-1條規定如下:    1.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除其他法令有規定外,非經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可      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火星等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2.前項申請資格.條件、禁止從事區域或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主管機關至第一項所定場所檢查時,應出具執行檢查有關文件,場所管理權人及相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防礙      檢查,並提昇相關資料。
詳解 提供者:李維哲

依消防法第14條之一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檢查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另依據消防法第41條之一規定,違反消防法第14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有關許可之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14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