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營鐵路以客貨運輸為業務者,經交通部核准,可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1.鐵路運輸之碼頭、輪渡運輸 2.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3.鐵路運輸必須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4.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之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5.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二)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附屬事業 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