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
1.預定危險發生率採用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百分之一百。
2.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
3.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
4.保險給付範圍為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並以承保單一保險 事故為限。其中投保後三個保單年度內,倘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 能時,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改以「已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 二五倍金額給付。
5.繳費期間為六年以上。
6.個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繳費期間之數值最高不超過九十。
(二)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
1.預定危險發生率採用第一類職業類別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完全失 能,現為萬分之八點一八一)之百分之五十。
2.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
3.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五。
4.保險給付範圍為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新臺幣十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
5.個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繳費期間之數值最高不超過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