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A 上市公司近年因為股價偏低,市場上盛傳其將被併購,造成經理人及員工士氣低
落,最大股東 B 投資公司經由公司法第 27 條之規劃而占有 5 席董事中之 4 席,為了
穩定公司之經營權,乃於董事會通過決議:「本公司辦理新臺幣(下同)十億元私募,
發行面額每股壹拾元之甲種特別股一億股,每股股息年利率依發行面額計算 6%,可
累積並可以每股一比一之比率再參與普通股對盈餘之分配,六年期滿贖回,甲種特
別股每股有五個表決權,並有單獨選舉五席董事中之二席及一席監察人之權利,於
同一次選舉董事監察人之股東會中以分別計算之方式為之。甲種特別股六年期滿
時,若公司無足夠資金贖回者,得以一比一之比率轉換為普通股,惟其轉換後之表
決權仍以每股有五個表決權計算,於轉換後持續三年」。B 公司擬於該私募案經過股
東會決議後,以 B 公司名義參與該私募並認購 65%額度。公司法務長為求妥當,擬
向外部顧問詢問法律意見,請附理由說明上述甲種特別股之設計與公司法相關規
定、函釋有何衝突或不合之處。(40 分)